说指人称谓“托”
近年来,社会各行各业出现了形形色色的“托”,这个“托”具有称谓性。林伦伦等编著的《现代汉语新词语词典》(1978-2000)收录“托儿”词条,解释为:利用顾客的从众和贪小便宜心理,制造随群现象,谎言物美价廉,帮助不法商贩推销伪劣商品,并从商贩手中领取报酬者,也写做“托”,原是北京土话。并援引例句:“若身边有人对你说,此物如何便宜如何好,劝你买下,则更应警惕,此辈八成是托儿!”(《经济日报》1992年7月8日)《现代汉语词典 修订版》(1978年12月)已有“托儿”词条:指从旁诱人受骗上当的人。可以得知,“托儿”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在北京地区出现了。笔者查阅当代小说魏润身《挠攘》,这部小说用北京方言写成,且文中多次出现“托儿”。如:“小玥装得那个像,比赵本山相那对象的口音地道,把在场的托儿们全蒙了。”此外,还出现了如“托哥”“托姐”等词语,如:他们根据举报,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,查处了20多个“托姐”,为受骗的顾客追回5000多元的款物。(1996年人民日报)这里的“托姐”中的“托”不能理解为“委托”之意,“托姐”这个词语整体为名词,根据语境,“托”应理解为“诱骗他人上当的人”。
“托”是从北京方言中借用,经过方言词语进入北京口语,然后通过不断媒体和直接交流等途径从北京口语进入普通话中,被普通话吸收。另一方面,“托”本是一个多义词,有“寄托、委托、推托、假托”等意义。指人称谓“托”是从“委托”义引申而来的,与“委托”义作用相当,充当商业活动的“中间人”,延续了“代人办事”意思,但是侧重于“代人办坏事”。因而,“托”的语义特征可以描述为:[+雇佣性,+欺骗性,+利益性,+人],如:医托、酒托、会托、学托、保姆托等。